1.陕西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

2.陕西省气象局的介绍

陕西气象期刊投稿_陕西气象杂志

各位考生:

经研究,定于2006年2月25—26日进行陕西省气象部门公开招录公务员面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面试地点:陕西省气象局。

2、携带材料:本人有效件(、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3、报到时间和地点:各面试考生务必于2月25日8:00前到陕西省气象局人事教育处(西安市北关正街36号省气象大厦十二楼)报到。

外地考生提前将到达的时间、车次告知陕西省气象局人事教育处。

4、联系电话:029-86237228(牛桂萍)

86240883(鲁渊理)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气象局的机构设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探测、预报和服务活动,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的能力,促进本省气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队气象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服务体系,发挥气象事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决策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事业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推广应用先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地方气象事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重视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提高防御气象灾害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的能力。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在承担国家气象事业任务的同时,做好地方气象事业工作。第七条 地方气象事业包括:

(一)为当地服务的气象探测、气象通信、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为当地防汛抗旱、防大风(沙尘暴)、防大雾和防御其他气象灾害服务的气象预警系统;

(三)人工增雨(雪)、人工防雹、防雷电和其他气象防灾减灾体系;

(四)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的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报、大气污染气象潜势预报、生态环境遥感动态监测和其他专项气象服务;

(五)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以及其他为地方服务的项目。第八条 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有关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确保地方气象事业与国家气象事业协调发展。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份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气候分析评价,发布全省气候环境状况公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针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应用气候区划成果的建议。第三章 气象探测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与民航、林业、水利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构成全省气象探测网络。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气象观测站点。

乡(镇)人民和其他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灾情信息和气象监测资料。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突发性气象灾害。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民航、林业、水利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探测数据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按照共享、共用的原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定期汇集、整理,无偿向社会提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一)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要求:

1、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2、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水库等大型水体一百米以远,公路路基三十米以远;

3、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五百米以远;

4、观测场边缘外十米以内不得种植一米以上的作物。

(二)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要求:

1、孤立遮挡物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遮挡物高度的三倍以远,成排遮挡物为八倍以远;

2、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铁路路基二百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一百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五十米以远,公路路基三十米以远;

3、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边缘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三百米以远;

4、观测场边缘外十米以内不得种植一米以上的作物。

(三)高空气象、气象雷达、酸雨、遥测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遮挡物,由当地县级或者市(地区)人民负责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陕西省气象局的介绍

陕西省气象局下设:

机关处室(9个):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处、监测网络处、科技减灾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文明办(党办)、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直属单位(12个):

陕西省气象台、陕西省气候中心、陕西省气象信息中心、陕西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陕西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陕西省专业气象台)、陕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陕西省气象科技创新基地)、陕西省气象培训中心、陕西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陕西省农业遥感信息中心、陕西省经济作物气象服务台、陕西省防雷中心。

地市局(10个):

西安市气象局、延安市气象局、榆林市气象局、宝鸡市气象局、咸阳市气象局、渭南市气象局、铜川市气象局、商洛市气象局、汉中市气象局、安康市气象局。

另设:杨凌气象局。

陕西省气象局成立于1953年。设9个职能处室,12个直属事业单位,下属10个市气象局及杨凌气象局,共98个县(区)气象局。陕西省气象部门职工总数1940人。负责编制和发布陕西省分区的天气预报和警报;负责向陕西省领导机关,陕西省防汛抗旱部门及陕西省农业、林业、救灾等部门及时提供重要天气预报、气象情报、森林火险预报、专题气候分析和每月天气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