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

2.云南省人民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6修正)

5.淄博市人民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6.青岛市人民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气象局迁站选址_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4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院关于修改〈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8月25日《院关于修改〈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项 目 名 称实 施 机 关1境外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5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6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7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8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9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10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2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部门13价格鉴证师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1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5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煤炭出口经营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17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18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教育部省级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19省级人民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教育部20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育部21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教育部2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教育部院各有关主管部门2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教育部25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教育部26涉及人类遗传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科技部卫生部2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防科工委28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国防科工委商务部29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国防科工委30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国防科工委31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国防科工委32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省级人民公安机关33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34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公安部3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39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安部40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级人民公安机关4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42

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

^^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实施机关

1    评标专家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可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3    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

4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5    省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贸易证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科技厅

6    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

7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查批准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冀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种畜禽广告内容审查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畜牧局

11   占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

12   拓印、拍摄或翻刻列入省保单位的石刻、内容重要的

科学资料及未发表的墓志铭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省文物局

13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权变更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4   设立文物监管物品旧货市场及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省文物局

15   国内单位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省文物局

16   涉及省、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准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文物局

17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进行迁移、拆除或在纪念建筑

、古建筑遗址上进行重建的许可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8   外省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从事雷电灾害防护

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备案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气象主管机构

19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部门

20   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部门

21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审核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省教育行政部门

22   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批准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3   酒类调入、调出许可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

24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的审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国土部门

25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量功能认定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6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刷批准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27   企业产品执行产品标准登记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8   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鉴定认可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9   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城市建设部门的管线衔接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建设永久性设施审批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抗震新结构体系批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   已经实行联片供热的区段,确需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的单位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5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6   纳入设区的市以上地震监测台网搬迁或撤销批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令

(第283号)

《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许达哲(章)

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对现行省人民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决定废止下列34件省人民规章:

1.《湖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湖南省工业产品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

3.《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5.《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6.《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7.《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8.《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9.《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0.《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11.《湖南省实施<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12.《湖南省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3.《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1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5.《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16.《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17.《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18.《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19.《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20.《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21.《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

22.《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2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24.《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5.《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6.《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27.《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8.《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29.《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30.《湖南省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办法》

31.《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3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33.《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34.《湖南省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令

(第171号)

《云南省人民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云南省人民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 李纪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精神,按照省人民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法制办组织对52个省直部门现有的956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五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人民决定第五轮取消和调整20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39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8项,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7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24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4项,共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48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

1.云南省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

2.云南省人民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8项)

附件1

云南省人民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7项)

 部门

 号

项  目  名  称

 取消后

规范方式

 项目

类别

 省发展

 改革委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2

 内资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核发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工业

信息化委

 

 3

食盐零售许可

市场主体

自主决定行政许可

项目

省国资委

 4

省属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核准

实行事后

备案管理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民政厅

 5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机构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行政许可

项目

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行政许可

项目

 7

 房屋拆迁岗位合格证核发

 依照新法

 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交通

 运输厅 8

 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减免审批

依照新法

 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水利厅

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10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查

实行事后

 备案管理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省农业厅

 ll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12

 省内运输高致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

 本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高致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核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省林业厅

 14

换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依照新法

规定执行行政许可

项目15

 省外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

 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审批  行政机关

 日常监管  行政许可

项目 16

 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行政许可

项目

 

 17

 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行政许可

项目 18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

 旅游方案审批  行业组织

 自律管理  非行政许可

 审批项目 19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气象探测提供的情报和资料,是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为了能获得反映大气变化真实自然状况的探测资料,设置气象仪器和装备的气象观测场,应当选择能反映机场范围内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为了保证天气雷达等探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使测得的数据准确可靠,要求在其工作场所附近不得有干扰或影响探测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由于需要探测跑道及延长线周围的天气状况,航空气象探测仪器一般都安装在机场,其探测环境相对较差,易受障碍物和电磁影响;同时,天气雷达探测时对机场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也会造成影响。因此,气象观测场及气象探测设备的选址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气象探测资料的可靠程度,也可能影响到航管雷达等设备的正常运行。

民航总局于1999年12月9日发布《民航机场气象雷达站选址有关规定(试行)》(民航空发〔1999〕222号)来规范天气雷达的选址工作;2001年5月11日发布《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民航空发〔2001〕第84号)来规范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选址工作;气象观测场的选址工作则在《民航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中做出了相关的规范。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申请、审批及保护等行政管理行为,以上述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在征求民航地区气象管理部门和部分民用机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颁发,将使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申请、审批及保护更具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规定了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条件);第三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规定了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时限;第四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保护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内容;第五章为罚则;第六章为附则。

航空气象探测环境除了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机场的要求,有些条件较难满足时,需要按特殊情况对待,如第八条中的第四项的规定。

针对对气象探测环境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剧的情况,如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焚烧废弃物、在机场建设特别是在机场改扩建过程中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考虑不足等,本办法增加了保护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内容。三、本办法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设施的范畴。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本办法将近年来新出现的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闪电定位仪、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等气象探测设备都纳入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设施范畴。

2、关于天气雷达探测环境的要求。

综合考虑对天气雷达探测的影响和机场地区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对前述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雷达主要探测方向上的遮蔽物对天线俯仰的遮蔽角应不大于0.5°,其他方向的俯仰遮蔽角应不大于1°”进行了修订。在本办法中,雷达主要探测方向上的遮蔽物对天线俯仰的遮蔽角改为不得大于1°,其他方向的俯仰遮蔽角改为不得大于2°。

3、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考虑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本办法制定了专门一章,强调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四、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行政规章,其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2001年5月11日发布的《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民航空发〔2001〕第84号)和1996年9月发布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获批准使用的气象探测环境,仍按原批复使用。但在改建、扩建时应重新报批。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淄博市人民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法律、法规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包括有人值守的气象设施和无人值守的气象设施。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四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统筹规划、预防为主、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共同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八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组织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应当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志。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三)在气象设施上拴牲畜或者系留、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四)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

(五)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六)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石;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受破坏时,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提出治理方案,本级人民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治理。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程总体规划图;

(二)涉及无线电系统的,应当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技术参数;

(三)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第十四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批准进行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青岛市人民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2013年8月13日淄博市人民令第90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在市令第76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调整。经审核确认,我市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130项(见附件1),保留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6项(见附件2),共计146项;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4项(见附件3),取消、暂停实施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60项(见附件4)。

本决定未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作为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做好衔接工作。今后依法增加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3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①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②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③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发改委负责需上报国

家、省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以及由市发改

委审批、核准、备案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市经信委负责其

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市发改委、市

经信委各自出具的节能

审查意见,应当即时抄

告对方。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分

别负责由本部门核准的

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核准。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6

学校设立及变更许可

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及变更许可

市教育局

②高中段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普通中

专、技校除外)的设立及变更许可③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审

批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因私普通护照

市公安局

8运输许可9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方案审批1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13集会、游行、示威许可14机动车、非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15机动车驾驶证16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占用道路及道路空间、挖掘路面许可1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18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许可19在限制、'

青岛市人民令

(第201号)

《青岛市人民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经市人民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夏耕

二○○九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人民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许可。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对决定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事项(共109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食盐零售许可食盐零售许可盐务局3 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收购许可粮食局4 民办学校、教育网校管理许可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许可2、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4、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教育局5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局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许可1、市区燃放焰火许可2、使用、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可公安局7 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公安局8 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局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1、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公安局10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2、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公安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公安局12 边防治安管理许可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2、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3、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4、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5、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公安边防支队13 出入境管理许可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4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许可1、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2、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3、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4、机动车驾驶许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5 消防安全许可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2、建设工程施工前消防设计和使用前消防验收审核公安消防局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民政局17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财政局18 人才市场管理许可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许可2、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人事局19 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 台港澳人员在青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