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暖的国家战略有哪些

2.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3.6月3日的党史记录

4.节能减排议论文1000字

5.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第几个

6.形势政策中国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任务是_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是

我国对气候变化取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节能减排政策等。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包括提高能源效率、推广清洁能源、加强工业和交通领域的排放控制等。中国还设立了碳市场试点,以鼓励企业减少排放并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节能减排政策,中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取节能措施。这些政策包括能源消耗强度控制、能效标准的提高、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等。通过节能的方式来让气候变的更好,要知道大型企业排放污水,脏水等都是影响气候的因素,通过出台节能减排,让周围环境变的更好,生态不会遭到破坏,气候也会更好。

气候变化影响

1、气温升高。

随着温室气体浓度升高,全球地表温度也在上升。过去十年,即2011-2020年,是有史以来最温暖的十年。自1980年代以来,每十年都比前一个十年更温暖。几乎所有的陆地地区都正在经历更多炎热的天气和热浪。

2、风暴肆虐。

在许多区域,毁灭性风暴的破坏力变得更大,发生次数更频繁。随着温度的上升,更多的水分蒸发,加剧了极端的降雨和洪涝,引发更多的毁灭性风暴。热带风暴的发生频率和范围也受到了海洋变暖的影响。

3、干旱加剧。

气候变化正在改变水的可获得性,让更多地区的水变得稀缺。全球变暖加剧了已缺水地区的缺水状况,还会增加农业干旱和生态干旱的风险。农业干旱会影响农作物的收成,而生态干旱将增加生态系统的脆弱性。

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暖的国家战略有哪些

? 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最大的共识是尽早实现碳中和。

? 2022年3月19日,青大夏东伟以“应对全球气候危机的中国方案:建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题,讲授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形势与政策课。

? 夏东伟谈到:在人与自然的危机方面,气候危机正在加速,如气温持续升高、降水不均衡加剧、海平面上升、冰川持续消融等,气候危机横跨多个圈层,带来的危机也益发严峻。人类和自然的矛盾正加速迈向“紧急状态”。人、社会、国家、国际社会与自然系统的矛盾加剧。如何处理好这个矛盾,成了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难题。

处理好这个矛盾,需要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着手,以新的治理理念引导国际社会构建新格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最大的共识是尽早实现碳中和。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相处,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以及生活上的享乐,要注意自然的变化。

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我国高度重视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在政策体系上,多部门行业都发布了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和要求纳入气象、农业、水利、海洋、基础设施、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文件。天地空的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初步构建,监测预警水平不断提高。

一批重点工程发挥效益,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效提升。开展了适应型城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开展了大量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意识逐步增强。

黄刚:在国内治理方面,我国积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加快构建“双碳”政策体系,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能耗强度累计降低26.2%,相当于少用能源约14亿吨标准煤,少排放二氧化碳约29.4亿吨。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积极推动全球气候的共同治理,为《巴黎协定》的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作出了历史性重要贡献;与各国开展气候对话和务实合作,截至今年6月初,我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43份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文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2021年,我国与28个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呼吁各国结合国情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适应气候变化,未来还面临挑战

一是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充分,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相对薄弱,知识和经验供给不足,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仍有待提升。

二是对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的分析评估不足,气候变化直接或间接威胁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过程十分复杂,需要加强对近期、中期、长期的关键气候变量的分析和评估。

三是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评估-取适应行动-行动效果评估的工作体系有待形成。

四是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力度仍需加大,我国气候类型复杂、区域性差异显著,需要因地制宜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特别是气候脆弱性较强的重点区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亟待提升。

6月3日的党史记录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院决定,院办公厅发布)

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院同意,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节能减排议论文1000字

1940年6月3日 中央作出《关于目前国民党区学生工作的几个决定》

1940年6月3日 中央作出《关于目前国民党区学生工作的几个决定》,指出今后党在国民党区的方针,是为长期的潜伏发展积蓄力量,争取人心。

1958年6月3日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1994年6月3日 中国工程院在北京成立

1994年6月3日 中国工程院在北京成立。它是中国工程技术界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工程院设立院士制度。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是从已经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系统性、创造性成就和贡献的优秀工程科学技术专家中选举产生的,为终身荣誉。每两年增选一次。

2007年6月3日 院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007年6月3日 院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方案》阐述了中国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和挑战,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中国对若干问题的基本立场及国际合作需求。《方案》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方案》的颁布实施,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态度,将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将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做出新的贡献。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第几个

最近一百年以来,全球正在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气候变化,导致了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一系列变化,比如水短缺、生态系统受损、土壤侵蚀、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人类社会的生存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导致气候发生变化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地球系统的自然变化规律,即周期性的冷暖干湿变化,从季节尺度到几十万年、甚至更长的周期变化;另一个是因为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最近50年的气候变化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而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非常巨大,它可以改变自然界固有的规律,对我们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威胁,从而引起了科学家的关注,也引起了政治家和公众的关注。所以,全球变暖问题和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各国、公众和科技界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但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如果把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温室气体排放问题,那么我们的认识就过于简单化了。我认为,气候变化不仅是科学问题,也不仅是技术问题,同时也是经济、社会、政治、外交,乃至于国家安全问题,十分复杂。

人类活动引起气候变化,主要是通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温室气体和土地利用状况的改变。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六类,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其他一些氢氟碳化物等。其中,二氧化碳的增温效应占温室气体总效应的六成左右。现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断增加,至少可以追溯到西方工业革命。中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是最近一二十年的事情。

由于二氧化碳一旦排放到大气中,具有长达50年—200年的生命期。目前的全球变暖,是二氧化碳累计排放作用所导致的。据统计,1750—1950年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占世界总量的95%;1950-2002年,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累计排放量的77%。发达国家在其20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无约束地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主要义务;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当前人均排放量低,属于生存排放,其首要任务仍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理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

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组织成立了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相继开展了四次气候变化科学评估。今年2月正式发布的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对气候变化成因问题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气候系统的变暖是不争的事实。气候变暖的证据,不仅来自大气圈,即近百年来全球地表温度上升了0.74℃,而且也来自水圈和冰冻圈,海平面也在上升,北半球的积雪面积在急剧减少。

我国气候与环境变化

2006年是我国自1951年以来最暖的一年。从1986-1987年冬季开始,我国已连续经历了21个“暖冬”。同全球平均一样,最近100年以来,我国的气温也是上升的,平均上升了0.5℃—0.8℃。

我们再看一看我国降水量的变化。整体说来,我国的西部和华南的降水是增加的,华北、东北大部降水呈减少趋势。华北大部地区每10年减少20—40毫米,华南与西南地区每10年增加20-60毫米。华北、内蒙古中东部和东北的一部分地区,干旱趋势非常明显。2006年夏季,重庆遭遇了百年一遇特大伏旱,四川出现1951年以来最严重伏旱。6月1日-8月21日,重庆、四川平均降水量为345.9毫米,是1951年以来历史同期最小值。除了温度和降水之外,强台风发生的频率增加了。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时候,登陆我国的强台风出现频率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不到20%,增加到21世纪初的35%左右,几乎翻了一番。2006年8月10日,超强台风“桑美”(SAOMAI)在浙江苍南沿海登陆,登陆时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7级(60米/秒),为百年一遇,是建国以来登陆我国大陆最强的一个台风,比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登陆美国时中心最大风力还强。

本世纪以来,我国北方的沙尘暴也出现了一些显著变化。2006年春季共出现了18次沙尘暴,其中强沙尘暴过程5次,为2001年以来最多。今年春天北方沙尘暴比较少。我要特别跟大家讲一讲怎么样科学看待沙尘暴的问题。我认为,沙尘暴基本上是一个自然现象。中国是一个受季风气候影响的国家。什么叫季风影响呢?说得通俗一点儿,就是夏天的盛行风由海洋刮向大陆,为大陆送来了丰沛的水汽和热量,带来了降水。冬天,冷干空气从北方,从西伯利亚向南推进,狂风卷起了沙尘,带来了沙尘暴。这历史至少有1200万年。大约距今七八百万年前,青藏高原迅速隆起,我国西北地区变成了干旱地区。打开地图看,南北纬30度都是沙漠,但是我们江南这块地方,由于季风的作用,变成了一片沃土。那么反过来,到了冬季,冷空气(冬季风)过来,带来大量的沙尘,重颗粒沉降,沉降到黄土高原,面积将近70~80万平方公里,厚度最厚达到1000米,时间跨1200万年。细粒物质继续向海洋方向输送,很细的物质到了高空5千、6千、8千米的地方,在太平洋上空形成了云凝结核。其中的矿物质沉降到海洋里,成为浮游生物的饵料,经过从浮游生物、小鱼、虾、大鱼的食物链过程,最终变成我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这个自然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你我都无力改变这个科学事实。所以,沙尘暴的形成源于自然过程,不可能根除沙尘暴,人类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改善环境,局部优化环境,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这就是我的观点。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优化环境,一方面要理解沙尘暴形成的原因,以及大自然固有的规律,切莫逞强蛮干,否则会遭到大自然的惩罚。

在过去的将近半个世纪,广东省的温度有上升的趋势。最近十几年以来,和全国一样,变暖也比较明显。过去五十年广东平均的地表温度每10年增高0.2℃,这个数值高于全国的平均值。另外,高温的天数,即最高气温超过35℃的天数增加了。特别是1998年来,高温日数明显要比以前,特别比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高。另外,霾的天气也增加了,日照的时数减少了。霾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空气当中非常细小的水汽,和工业排放的灰尘形成的,大气透明度低。这种情况不仅广东有,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津京唐等城市群都有发生。

另外,降水的变率增加,强降水的频率也增加。2005年6月18日—25日,广东境内遭遇超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惠州市龙门县过程累积雨量1300毫米。2006年5月下旬-6月中旬,广东降水量(“龙舟水”)达572毫米,为1960年以来最重的一年。

登陆广东热带气旋个数呈减少趋势,近11年中有7年登陆广东的热带气旋不超过2个。

可以说,城市化加剧了广东的气温上升,城市中心气温比郊区高,即所谓的城市热岛效应。珠三角城市群年平均气温增速比粤北地区高几倍以上。

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和建议

和全球一样,中国气候与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大变化。气候变暖远远超出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现实威胁,这种威胁仍将持续并不断加剧。党和高度重视气

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当中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六项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并重;将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有关政策有机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参与,广泛合作。

温室气体减排是目前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各级考虑得更多。我认为这件事情要综合来看,气候变化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减排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但是不等于全部环节。不能说实现了减排,就解决了气候变化的所有问题。因为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有比较长的生命期,即使实行了非常严格的减排措施,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短期内仍会继续增加,未来十几年内气候仍将继续向变暖的方向发展。因此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对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弱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适应气候变化更为重要。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包括在农业方面,可改良作物品种,培育和选用抗逆品种,调整粮食产业结构和布局,发展节水农业等;在水方面,应加强水管理和调蓄,节约用水,开发空中水,海水淡化等;在人民生活方面,要改进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立气候变化诱发疾病预警系统等;还应加强对海平面上升的监测,修建防护坝堤等。特别要强调的是,我认为应该在全民中进行气候变化教育,从小学课本到干部培训教材,从中学、大学、研究生教育,都要做这个工作。我认为气候变化不是个权宜之计,是今天开始到今后几十年都要谈的问题,恐怕要谈一两代人,所以我认为教育和科学研究一定要走在前面。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这个问题是在发展进程中出现,也应该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既反映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水平上的差异,又是未来国际合作得以维系并取得进展的基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远未完成,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艰巨。科学认识未来气候变化中的不确定性,加强科学研究,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人类对气候系统及其变化的认识,提高对未来气候变化预测准确率,增强我国应对未来气候环境变化的能力,积极取适应和减缓措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公众和科学界的共同愿望。

为此,我提出几项应对气候变化的建议:

第一,气候系统监测。应尽快提高气候系统监测能力,建立较完善的气候观测系统,获取急需的科学资料。

研究和掌握自然规律,准确把握人类活动与气候变化关系,是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及时获取气候系统监测数据,是开展气候变化研究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气候系统观测严重滞后,已成为限制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瓶颈。加强气候系统观测,不但有助于提高我国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还能为外交谈判等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气候变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减少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为进一步取适应和减缓措施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服务。

气候系统极为复杂,充满变数,为准确预测未来气候变化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又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信息。应继续加大气候变化领域的科技投入,在加强气候系统观测的基础上,深刻理解气候系统中存在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以及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大力促进科技创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气候系统模式,建立气候变化领域科技支撑体系,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提高国际谈判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三,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措施并举,近期注重取适应气候变化措施,切实加强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应对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全球变暖趋势已不可避免,气象灾害总体上将趋多趋重,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损失可能会逐步增加。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来讲,取适应措施,特别是取针对极端气候和气象灾害的有效适应措施,更为现实和紧迫。防灾减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应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特别针对脆弱地区和脆弱部门,提高气象灾害综合应对能力,降低灾害经济威胁,化解灾害社会矛盾,消弭灾害政治动荡。

第四,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加强气候变化对我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影响研究和评估,为各级把握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宏观战略决策,为地区和部门取有效适应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服务。

取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首先必须充分了解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发展造成的多层面、全方位的影响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应加强气候变化对自然生态和环境演变、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评估工作,引导全社会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综合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经济社会成本,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路。

第五,加强气候变化立法。加强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有效应对国际社会减排呼声,切实落实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战略决策和具体措施。

总的说来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是负面作用大于正面,气候的渐变和剧变都会对我国自然和经济系统构成严重威胁,而长期能耗过大,也会危及能源安全。应在继续寻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的同时,加强气候变化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环境政策,以法律法规规范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使保护气候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保障应对措施的落实,以务实的态度正面回应国际减排呼声

形势政策中国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法律分析:第一个。

法律依据:院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一、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气温增高、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与气候频发等,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气候变化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气候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气候公约》同时也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履行《气候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特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本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中国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继续做出贡献。

《气候公约》第四条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中国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与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积极开展有效务实的合作,努力实施本方案。

第一部分 中国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近百年来,许多观测资料表明,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中国的气候变化趋势与全球的总趋势基本一致。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通过实施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建设以及实行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一、中国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与趋势

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近百年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有关中国气候变化的主要观测事实包括:一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近50年变暖尤其明显。从地域分布看,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气候变暖明显,长江以南地区变暖趋势不显著;从季节分布看,冬季增温最明显。从1986年到2005年,中国连续出现了20个全国性暖冬。二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但1991年到2000年略有增加。从地域分布看,华北大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地区降水量明显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0~40毫米,其中华北地区最为明显;华南与西南地区降水明显增加,平均每10年增加20~60毫米。三是近50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华北和东北地区干旱趋重,长江中下游地区和东南地区洪涝加重。1990年以来,多数年份全国年降水量高于常年,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四是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五是中国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

中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中国科学家的预测结果表明:一是与2000年相比,2020年中国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3~2.1℃,2050年将升高2.3~3.3℃。全国温度升高的幅度由南向北递增,西北和东北地区温度上升明显。预测到2030年,西北地区气温可能上升1.9~2.3℃,西南可能上升1.6~2.0℃,青藏高原可能上升2.2~2.6℃。二是未来50年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呈增加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其中东南沿海增幅最大。三是未来100年中国境内的极端天气与气候发生的频率可能性增大,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四是中国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五是中国沿海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六是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将加速退缩,一些小型冰川将消失。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40.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为3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甲烷为7.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为2.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据中国有关专家初步估算,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约为5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甲烷约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约为3.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从1994年到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年均增长率约为4%,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由1994年的76%上升到2004年的83%。

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且人均排放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世界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900万吨,仅占当时世界总排放量的1.31%;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吨,居世界第92位。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2004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

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数据,1990年中国单位GDP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5.47kgCO2/美元(2000年价),2004年下降为2.76kgCO2/美元,下降了49.5%,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只下降了1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下降了16.1%。

三、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更加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将降低和能源消耗、推进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使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1990年中国三次产业的产值构成为26.9:41.3:31.8,2005年为12.6:47.5:39.9,第一产业的比重持续下降,第三产业有了很展,尤其是电信、旅游、金融等行业,尽管第二产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但产业内部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机械、信息、电子等行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了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较大的节能效益。1991-2005年中国以年均5.6%的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年均10.2%的增长速度,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约为0.55。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规,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鼓励节能的技术、经济、财税和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鼓励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引进和吸收先进节能技术,建立和推行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等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中国万元GDP能耗由1990年的2.6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年均降低4.1%;工业部门中高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也有了明显的下降:2004年与1990年相比,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由每千瓦时427克标准煤下降到376克标准煤,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由9千克标准煤下降到702千克标准煤,大中型企业的水泥综合能耗由每吨201千克标准煤下降到157千克标准煤。按环比法计算,1991~2005年的15年间,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国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8亿吨标准煤。如按照中国1994年每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2.277吨计算,相当于减少约18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加强了水能、核能、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在农村、边远地区和条件适宜地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使优质清洁能源比重有所提高。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76.2%下降到2005年的68.9%,而石油、天然气、水电所占的比重分别由1990年的16.6%、2.1%和5.1%,上升到2005年的21.0%、2.9%和7.2%。

到2005年底,中国的水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17亿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3%,年发电量为4010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16.2%;户用沼气池已达到1700多万口,年产沼气约65亿立方米,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1500多处,年产沼气约15亿立方米;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约102万吨;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为126万千瓦,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0万台、总容量约4万千瓦的小型独立运行风力发电机;光伏发电的总容量约为7万千瓦,主要为偏远地区居民供电;在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8500万平方米。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已经达到1.66亿吨标准煤(包括大水电),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5%左右,相当于减排3.8亿吨二氧化碳。

第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植树造林取得了巨大成绩,据第六次全国森林清查,中国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达到0.54亿公顷,蓄积量15.05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全国森林面积达到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增加到2005年的18.21%。除植树造林以外,中国还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林业作为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城市绿化工作也得到了较快发展,2005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106万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7.9平方米,这部分绿地对吸收大气二氧化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专家估算,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约30.6亿吨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16.2亿吨二氧化碳,减少毁林排放4.3亿吨二氧化碳。

第四,实施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把实行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根据联合国的资料,中国的生育率不仅明显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2.40‰,自然增长率为5.89‰,分别比1990年低了8.66和8.50个千分点,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中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用较短的时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通过生育,到2005年中国累计少出生3亿多人口,按照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的全球人均排放水平估算,仅2005年一年就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3亿吨,这是中国对缓解世界人口增长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的重大贡献。

第五,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加快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强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2004年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