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来三天天气如何?山西省气象台最新发布

2.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山西气象信息中心_山西气象期刊

山西省水利厅与山西省气象局厅局合作暨共享协议签署仪式在省气象局举行。水利厅李英明厅长和气象局张世英局长先后发表讲话并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水利厅裴群副厅长宣读了“山西省水利厅和山西省气象局关于实现水文气象资料共享的协议”,张洪涛副局长主持了协议签署仪式。水利厅与气象局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从共享、预测会商、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三方面明确了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双方将取实时网络的方式,共享省内各雨量报汛站点实时观测降水量信息、各水库所属流域、地理位置信息和省内各气象发报站实时降水、气温、风速资料、全省中长期天气预报;双方将及时进行水文、气象方面监测预报意见的会商讨论,每年定期主持召开由双方专家参加的年、季气象、水文、汛情等会商讨论会,最终形成统一的气象、水文、汛情等预测预报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向和社会发布;双方将根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提出一定数量的科研开发项目进行合作,并不定期地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防汛抗旱、预测预报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未来三天天气如何?山西省气象台最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气象信息使用、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保护和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行使本级人民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并对有关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并组织实施。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建立天气监测预报警报系统、气象通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系统、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开发利用气候和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的项目;

(三)为农业综合开发、农作物产量预测和森林防火服务的项目;

(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及其试验研究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气象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气象科学研究的投资。地方规定的津贴、补贴应由当地统筹安排解决。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第七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基本保护范围是:

(一)地面气象探测场四周的障碍物、工程设施及污染源与探测场边缘的距离: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远,成排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高杆作物为10米以远,水库等较大水体(最高水位线)为100米以远,铁路路基为200米以远,公路路基为30米以远,对探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为500米以远;

(二)高空气象探测场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和树木等障碍物,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附近不得有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三)太阳辐射观测场东、南、西三面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五)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0.5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保护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及其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征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同意。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确需迁移、重建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其所需费用,因工程建设造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城乡规划造成的,由当地人民统筹解决。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城乡建设规划和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凡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须征得省或者国家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警报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由省、市(地)气象台负责制作和发布。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第十一条 公开向社会播发、刊登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二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技术应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台站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中的广告画面,不得影响气象预报的效果。

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山西位于大陆东岸的内陆。外缘有山脉环绕。因而较少受海风的影响,形成了比较强烈的大陆性气候。

同时,又由于受内蒙古冬季冷气团的袭击,北部比较寒冷,由此形成了山西的气候特征;冬季长而寒冷干燥;夏季短而炎热多雨;春季日温差大,风沙多;秋季短暂,气候温和。

山西省,属于中温带和暖温带季风气侯区,即温带大陆性气候。平均降水量为400到650毫米。 山西地形复杂,地处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寒夏暖,四季分明,南北差异和垂直差异较大。

山西地形多样,高差悬殊,因而既有纬度地带性气候,又有明显的垂直变化。山西地处中纬度,距海不远,但因山脉阻隔,夏季风影响不大,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3~14℃,昼夜温差大,南北温差也大。

平均气温

西部黄河谷地、太原盆地和晋东南的大部分地区,平均温度在8~10℃之间。临汾、运城盆地年均温度达12~14℃。冬季气温全省均在0℃以下,夏季全省普遍高温,7月份气温介于21~26℃之间。山西无霜期南长北短,平川长山地短。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覆、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强对流天气等,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取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在预警信息图标上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分别以相应的中英文标识。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和Ⅱ级(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I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所辖地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减轻灾害损失。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厦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公安、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并组织防灾避险。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人民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安全。

前款规定的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虚、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