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灾害天气预警机制_灾害天气预防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决定。

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3、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

天气预警级别

天天气预警级别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天气预警级别有四级预警级别的灾害天气:大风、暴雨、暴雪、寒潮 。预警级别:蓝、黄、橙、红。

有预警级别的灾害天气:沙尘暴、高温、雷电、大雾、道路结冰、霜冻 。预警级别:黄、橙、红。

有二级预警级别的灾害天气:干旱、冰雹、霾 。预警级别:橙、红。

增加或修订的天气预警级别:

暴雨: 蓝色:12小时内降水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 ;

暴雪: 蓝色: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到4毫米以上;

寒潮: 红色: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 ;

高温: **: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

干旱: 橙色:未来一周将达到重旱;

红色:未来一周将达到特旱 ;

雷电: **:6小时内可能发

第一条 为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是指具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并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工作。

各级新闻、宣传、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各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预警的灾害性天气分为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强降温等五类。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红色、黑色三个等级(见附件《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科技发展和社会需求,增加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种类,报省人民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同时通报当地人民和防灾减灾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配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工作。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应当使用规范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电视应当以悬挂灾害性天气预警图标及播出滚动字幕的方式播发,广播应当以直播方式播发,报纸应当刊登灾害性天气预警图标及文字信息,电信应当通过短信平台、互联网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文字信息。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媒体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天气预警信息传递大道畅通,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或更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报纸应当即时或在下一期刊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及时播发预警信号。

国土、建设、农牧、交通、通信、教育、卫生等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参照《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媒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海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