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新一轮降温降雨要来了(湖南即将迎来寒冷的天气和大量降雨)

2.湖南都市气象站时间

3.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湖南气象部门最新预警_湖南气象部门

一般来说,湖南的天气较为炎热,但在秋季会有一定的降温。根据湖南气象部门预计,2022年8月28日至9月1日白天有一次降雨过程,其中29至30日湖南中部大到暴雨,局地大暴雨,9月1日晚开始天气转好。气温方面,27日前无明显冷空气影响,气温较平稳,整体偏高,28日晚至9月1日有冷空气影响,气温下降。因此,湖南今年预计在9月初开始降温。

湖南新一轮降温降雨要来了(湖南即将迎来寒冷的天气和大量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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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都市气象站时间

近日,湖南省气象部门发布了最新的天气预报,预计湖南即将迎来一轮寒冷的天气和大量降雨。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做好防寒保暖的准备,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洪涝灾害。

防寒保暖措施

随着冷空气的南下,湖南的气温将逐渐下降,寒冷的天气将会持续一段时间。为了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我们需要取一些防寒保暖的措施。

首先,要注意增加衣物的穿着。可以选择穿厚实的羽绒服、毛衣、羊绒衫等保暖衣物,同时还要戴上帽子、手套、围巾等配饰,以防止身体散失过多的热量。

其次,要保持室内的温暖。可以使用取暖器、电热毯等电器设备,提高室内温度。同时,还可以通过热水袋、暖宝宝等物品来保持身体的温暖。

另外,要注意饮食调理。在寒冷的天气中,可以适当增加热量较高的食物摄入,如热汤、热饮、热食等,以增加身体的热量供应。

防范洪涝灾害

除了寒冷的天气,湖南还将迎来大量的降雨。这意味着可能会出现洪涝灾害的风险,我们需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首先,要做好排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清理排水沟、清理堵塞的下水道,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同时,要加强对低洼地区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积水情况。

其次,要加强对河流、水库的监测。及时了解水位的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区域,要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另外,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向公众传达防洪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07:00,09:00,09:55等。根据中国天气网显示,湖南都市气象站时间为07:00,09:00,09:55,12:05,14:00,主要播放湖南省各个城市在当阶段以及未来几天的天气状况,提醒外出工作和旅游的人们主要天气变化。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管理,使气象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等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完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主的管理体制,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气象机构的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标志、设施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发现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提前1年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提前两年报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对气象观测记录有不利影响和对仪器设备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工程项目。

对已列入城市规划,但又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拟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予以调整,避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取相应措施,保护探测环境。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天气预报、各种专业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等气象预报和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气象台站按照各自负责的范围制作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因特殊需要,确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或者本级人民批准。第九条 天气预报按照时效分为短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天气预报。

短时、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当地气象台站直接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登播。中期、长期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只供各级及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参考。第十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气象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向社会提供天气形势、天气实况等气象信息;有条件的气象台还应当提供气象卫星云图动态显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的气象台站。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和保护气象专用频率。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为气象台站提供良好的气象通信条件,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和气象信息的迅速、准确传递。第十三条 鼓励电台、电视台、报刊、电话、无线电寻呼台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

凡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的单位,须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播发、刊登气象预报。

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的单位,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辖的气象台站直接传递的适时气象预报。任何单位不得播发、刊登过时的气象预报。第十四条 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气象预报节目中需要插播广告的,不得影响气象预报效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旱灾情况和实际需要建立人工降雨指挥网络,有地开展以人工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试验和作业,具体工作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