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亟待如何提高气候的利用率?

3.湖北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

4.山西省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5.江西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

6.气候的开发利用

7.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8.我国气候质源的利用方向是什麼

气候利用的特点_气候资源利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第四条 气候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趋利避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探测、调查、评估、区划等工作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鼓励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加强对气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产业化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合理利用气候,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章 气候探测、调查与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探测站(网)建设,为气候监测评估提供必要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探测任务。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气候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候探测资料。第十三条 气候探测及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探测资料建立气候数据库,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全省气候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调查,依据气候调查结果和气候风险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气候评估,编制气候区划,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气候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三章 气候保护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生态修复、保护、节能减排、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森林、江河、湖泊、湿地、草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改善气候环境。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水利、自然、农业农村等机构或者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及其重点区域的气候承载力、气候可开发利用潜力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的监测及其对水、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向本级人民提出气候保护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

(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省人民应当组织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目录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查时,应当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光、热、水、土,经济属性是能够为人类所用,利用过程中离不开对其开发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资金投入,自然属性,来自于自然界,不是人为创造的。气候如光、热、降水等都有周期性和非周期性的变化,因此气候是一种变化中的,有较大的变率。为此,在开发利用时要因时因地制宜,努力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减少灾害的发生。

目前,利用气候最为广泛的是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旅游、医疗等部门。

气候为农业提供了光、热、水、空气等能量和物质,是农业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地的气候往往决定着该地的种植制度,包括作物的结构、熟制、配置与种植方式。

一个合理的种植制度应该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农业气候,取得农作物生产的最佳社会经济效益。不同的地区,气候条件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种植制度。

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广泛用的间作、套种方式,塑料大棚和温室等农业生产措施,以及生态农业、立体农业等,都是合理而充分地利用气候,挖掘农业气候潜力,以建成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以上提到的间作、套种、塑料大棚等,我们身边就能看到,易理解,但是生态农业和立体农业这两个概念较陌生。可以简单进行介绍。这两种农业的生产,都是合理利用气候,挖掘农业气候潜力,以建成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古代时人们习惯找风水宝地居住,选“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之地,这是为什么呢?生活中盖房子时常说:“有钱不住东、南房”。这种说法的理由在哪儿呢?这就是我们第二大问题“气候与建筑”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地在进行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时,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的气候(光照、温度、风等)有利的一面,避开或减小不利的一面。

不同走向的楼宇,其两侧窗户的朝向不同,光特点也不一样。因此,在进行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时,要充分利用日照。建筑物的日照条件与街道方位有关。这是因为街道方位影响到建筑物的朝向,进而影响建筑物的日照条件。城镇街道宜取的布局原则:为了保证居住区街道两侧所有建筑物都有较好的日照条件,城镇街道宜取南北方向和东西方向的中间方位,即使街道与子午线成30°~60°夹角。

为什么一些发达国家的工厂拼命的把烟囱修建很长很高呢?

风对大气污染物既有稀释作用(可使大气中污染物浓度降低),又有输送扩散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想把污染转嫁给落后地区。

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工厂排出的烟尘、废气对居住区的污染,在常年盛行一种主导风向的地区进行城市规划时,应将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布局在盛行风的下风向,居住区布局在上风向。

城市规划时,应考虑季风问题,向大气排放有污染物质的工业企业其布局应避开冬、夏季的季风对吹风向。这就是在风向随季节变化的地区进行城市规划时,应使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避开冬、夏季对吹的风向,布局在当地最小风频的风向的上风向,居住区布局在下风向。

城市规划时,一定要考虑风向。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更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达标排放,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公路、铁路的设计,应特别注意沿线的暴雨及其激发的泥石流、大风等出现的强度和频率,以及冻土、积雪的深度等。桥涵孔径大小、路基高低都需要根据当地暴雨强度来设计。

航空机场的选址,宜选择低云、雾和暴雨出现频率较少、风速较小的地方。潮湿和低洼处易出现雾,城市、工业区易出现烟幕,因此机场宜设在距城市较远、地势较高的地方。

气候的开发利用如下:

农业——光、热、降水、(风)等

能源——太阳能、风等

建筑——光、环境保护等 日照与街道方向 ——街道与子午线成30—60°夹角

交通——公路、铁路的设计航空机场的选址 桥涵孔径大小、路基高低等需要根据当地暴雨强度来设计

亟待如何提高气候的利用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能被人类生产生活利用的太阳光照、云水、大气成分、热量、风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第四条 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趋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气候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跨部门的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变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大投入,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以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

会公众对气候保护和利用的意识。第二章 气候探测、区划和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探测站网,提高气候监测能力。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气候探测。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探测任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探测。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第十一条 气候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第十二条 气候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汇交。依法从事气候探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上一年度气候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汇交。

汇交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完成。第十三条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发布气候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权限、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数据库、气候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与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的探测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状况、主要气候、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气候状况、分布、变化及可利用程度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的有效性等作出评估,为保护和利用气候提供科学依据。第十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综合区划、单项气候区划及专业气候区划,为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防汛抗旱减灾以及能源、农(牧)业、林(果)业产业布局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湖北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

光能源人们对气候的通常理解可能仅限于它是生物得以生存繁衍的基本条件,然而,气候还对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有着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一项十分重要、不可缺少的自然。气候作为主要表现在光、热、水和气候能源等几个方面。

自然界的光合作用极其普遍,植物的干物质产量就有90%~95%来源于光合作用,说明光是植物生长的重要物质条件。太阳辐射的总功率为3.83×1028焦/秒。地球所截获的阳光能流为每年相当于178万亿吨标准煤发热量,其中19%被大气吸收,30%被反射回太空,51%进入地球。进入地球的太阳辐射约70%被吸收,大约为83万亿吨标准煤的发热量,其中约有100亿吨标准煤的热量通过光合作用变成生物质能,贮存在生物中的能量约有1%被人类和动物作为食物消耗,成为维持一切生命的能量源泉。

光电能是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取之不尽的廉价电能。安装和维护技术比较简单的光电能源系统更适合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目前,发展中国家利用光电系统产生的电能至少占全球光电发电容量的50%,这些供电系统通常用于抽水、供水和灌溉,提供照明,为乡村提供电力以及为边远地区的信号发送装置和远距离通讯提供电力。考虑到全球还有200万个以上农村缺乏电源,因而人类利用光电的潜力是巨大的。

除发展中国家以外,光电系统还为全球约15000户家庭以及世界许多工业部门和组织机构提供电力。在美国和德国,已经有几个中等规模的样板光电电厂在提供商品电力。这预示着光电系统提供的电力将通过公共电网为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口提供洁净的能源。

当然,光除了可以作为的一面以外,还会造成另外一种危害——光污染,其中可见光、红外线和紫外线污染是常见的3种形式。光污染对于地球上的人类和其他生物是致命的威胁,高空大气中的臭氧层减薄或出现空洞将使地球失去抵挡光污染的安全屏障。

热量对于农作物的存活与生长至关重要,日平均气温的高低对农业生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大气降水是淡水最重要的来源。全球每年落在大陆上的降水达11万立方千米,其中的65%通过地面蒸发逸散最终回到大气层,其余部分补给地下水、河流和湖泊。人类可利用的淡水就依靠这其余部分。我们已经知道全球很多地区因大气降水较少,或者蒸散量太大而缺乏淡水。如果大气降水每年增加10%,可能会大大缓解某些地区的缺水状况,而这只需要将全球大气表面温度平均增加0.5℃。温度升高将导致增加海洋蒸发,这大概是全球性气温升高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然而全球增温的负面影响要比这大得多,世界各国正在为可能出现的全球增温取对策。因此,指望全球增温来增加大气降水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

不同于常规能源的气候能源——太阳能和风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永久性能源,这种能源还以其洁净、不污染环境而受到人们的青睐,21世纪的能源非它莫属。

山西省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第三条 气候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支持气候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气候保护和利用情况作为国有自然资产管理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气候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气候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气候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气候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应用。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气候保护和利用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气候保护和利用意识。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合理利用气候,保护生态环境。

对在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气候探测、区划和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气候的探测和调查制度,加强对气候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保护气候探测环境。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探测。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候探测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健全气候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未公开的气候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不予提供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气候探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候探测资料。第十三条 气候探测及其资料的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气候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对气候承载力、气候的有效性和可利用性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气候的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综合气候区划以及太阳能、风能等单项气候区划和农业、林业等专业气候区划,为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气候区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二)气候区划方法;

(三)气候区划指标;

(四)气候分布状况;

(五)气候区划结果;

(六)其他应当列入区划的内容。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气候区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候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有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气候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每五年修编一次。

气候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及其承载力的现状、特点及评估;

(三)气候保护的重点和利用的方向;

(四)气候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五)气候保护和利用项目建设;

(六)气候保护和利用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编制气候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江西省气候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的研究,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综合调查结果,开展气候评价工作,提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编制气候区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气候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第九条 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候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气候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五)气候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候普查工作,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监测站网,组织开展气候的多层次监测和可利用的评估,为建设气候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气候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气候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气候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汇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实现监测资料共享。

从事气候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有关气候监测资料。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地组织太阳能、风能的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支持风能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符合条件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信贷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空中云水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空中云水开发利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

气候的开发利用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第三条 气候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气候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气候探测、调查、评估和保护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气候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保护和利用的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气象台站和其他依法从事气候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探测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气候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八条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临时气候探测的,探测开展后三个月内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料。第十条 气候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气候探测活动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探测资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候探测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探测资料。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气候数据库,对气候探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和完善气候公共信息平台和共享目录,并与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气候探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本省基本气候概况、气候状况、主要气候、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科技、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分布、变化及利用情况的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科技、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旅游、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气候调查结果,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内容作出评估,编制全省气候区划并予以公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利用气候最广泛的是: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商业、旅游、医疗等部分。

气候与其它不同,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在各种自然中,气候最容易发生变化,且变化最为剧烈。有利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生产力,是;不利的气候条件则破坏生产力,是灾害。利用恰当,气候可取之不尽,但在时空分布上具有不均匀性和不可取代性。故对一地的气候要从实际出发,正确评价,才能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我国气候质源的利用方向是什麼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开发利用,加强气候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监测、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它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第三条 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将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的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对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指导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各级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意识。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先进技术。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候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气候区划,编制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统筹协调全州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市)人民应当根据自治州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与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第十二条 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种类、分布、现状和可开发利用程度;

(三)气候开发利用的方向、保护范围和重点;

(四)气候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应当加强气候保护工作,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污染物、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第十四条 大型新建建筑物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避免或者减轻混浊岛效应、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气体污染和水污染。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和气候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承载能力相适应。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重大跨区域(流域)经济开发项目,大型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焚烧工程项目选址,以及其它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或者减少气候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气候环境的破坏。第十六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家有关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可能影响气候变化并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依照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地组织太阳能、风能等气候的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自治州、县(市)气象部门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气候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水分与风能等,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也是我国的十大自然之一。气候是一种宝贵的自然,可以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气候及其规律性的认识逐步深入,对气候利用的自觉程度也随之逐步提高。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显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合理利用气候,可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反之,则会遭受经济损失,破坏气候,甚至诱发气候灾害。由于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良好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为前提的,要顺利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防灾减灾、利用与保护、气候和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条规定的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按照本级人民关于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提出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和推广应用气候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其中规定的成果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立合理高效的农业种植制度。发展农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同时也要减轻气候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种植制度是指包括农作物组成、熟制、种植类型和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农业生产体系。建国以来,我国的种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间作套种不断发展,多数地区形成了以多熟种植为中心的种植制度,较好地利用了光、热、水等气候,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但是,从合理利用农业气候,农业生产更加合理高效的角度来看,一些地区的农业气候利用还有较大潜力。近年来,原有的种植制度正在经历着结构调整的变化,朝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向发展。

2.从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保护和发展当地的林业,防止不合理伐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森林和林区气候,这在西部大开发中十分重要。此外,可以按照当地的气候的特点,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