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空管局哪个级别大?

2.什么是低空旅游低空旅游是什么意思?

3.民航局是什么单位?

4.中国民航局什么级别

5.空管局属于国家编制吗

中华航空气象协会_中国航空气象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第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空管局哪个级别大?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院直属机构改为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设备和技术援助。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位气象局长及高级官员来华考察。中国是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成员国。13年以来,中国气象局局长一直为世界气象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1983年中国气象局局长邹竞蒙当选为WMO第二副,1987年当选为,1991年连任; 2001年我国官员在WMO秘书处任助理秘书长,2004年任WMO副秘书长。我国国家气象中心是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之一,承担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气象预报服务,我国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是WMO全球气象电信系统区域通信枢纽之一,参加全球气象探测资料的交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加全球变暖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中国科学家长期担任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的联合,为推动气候变化研究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科学家还积极参与WMO和台风委员会各领域的活动及有关国际研究。

二、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办公室、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科技与气候变化司、财务司、人事司、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对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观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集、传输、加工的质量评价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情报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论证并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组织气候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六)组织指导气象部门的科技体制改革、组织气象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意识。

(七)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协助地方人民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气象局主要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空间天气监测预警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行政管理局、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中国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气象报社、气象出版社、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

全国气象部门(不含港、澳、台地区)设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14个副省级市气象局(含4个单列市气象局,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气象局),318个地(市)气象局和2300个县(市)气象局(站)。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正式职工52988人,有两院院士6人,博士生导师2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4415人。

什么是低空旅游低空旅游是什么意思?

民航局大,是国家职能部门,公务员序列,组织管理机场、航空公司、燃油和空管。空管局只是提供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的事业单位,并不是公务员序列。换句话说,空管局属于民航局管理。

中国民航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

2008年3月,由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空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管理。其中,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新疆七大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民航局是什么单位?

1.低空旅游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对于航空工业来说,飞行高度可分为超低空飞行(距地面100m以下,可用于农林作业、旅游、搜救、强攻和脱离敌区等。)、低空飞行(海拔100-1000m,可用于训练、伞降、侦察、强攻和农林作业等。),以及中等高度飞行(。

没有严格的标准低空飞行和高空飞行。各国航空界的标准往往不一样。有的把海拔1000米以下归为低海拔,4000米以下归为中空,以上为高海拔。欧美常分为1万英尺和2万英尺,两者不同。各国将进一步把空域划分为更细致的高度层,以便指挥空中飞机错开高度,避免相撞事故。

2.什么叫低空

;低空烟火一般指爆炸高度小于10米的烟花,主要包括吐珠烟花和喷花烟花。需要提醒的是:这些低空燃放的烟花,有的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铅化合物,而药里含有铅化合物。排出后会产生大量烟雾,被人体吸收,导致铅积累,导致铅中毒。

3.低空旅游的概念

低空飞行是距离地面100米到1000米之间的飞行。适用于训练、伞降、空投、侦察、强攻、农林等作战。此外,按飞行高度可分为超低空飞行(距地面100m以下,可用于农林作业、旅游、搜救、强攻出敌区等。)、低空飞行(海拔100-1000m,可用于训练、伞降、侦察、强攻和农林作业等。),以及中高度飞行(海拔1000—7000m,可用于训练、巡逻、轰炸和航路飞行),高空飞行(海拔7000—15000m,可用于训练、侦察、轰炸、拦截、巡逻和航路飞行),超高空飞行(海拔15000m以上,可用于侦察和拦截等。),且飞行高度一般在30Km以内;火箭、导弹多在大气层飞行,运载火箭、弹道导弹在大气层内外飞行;宇宙飞船在大气层外的太空飞行。按照飞行速度分为五种情况:低速飞行(M0.3)、亚音速飞行(M=0.3~0.8)、跨音速飞行(M=0.8~1.4)、超音速飞行(M=1.4~5.0)、高超音速飞行(M5.0)。

中文名

低空飞行

外国名字

低空飞行

高度

1001000米

应用

训练,跳伞,侦察,突击,农业和林业

应用

低空飞行通常是指距离地面或水面100米至1000米的飞行。

军事上可以降低目标的雷达探测率;缩短敌机的雷达探测距离;降低一些防空武器对我方飞机的战斗效果。

民用低空飞行在农林、旅游、搜救伞降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引航特征

用地标定位的特点:低空飞行时很难看到远处的目标,所以需要用航线附近的地标来确定飞机位置。当周围没有明显的地标时,需要升高高度来获取地标信息。

无线电设备的特点:飞机的无线电设备在低空飞行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中波和长波无线电导航设备,精度会明显降低。这时候就要充分利用机载雷达来补充有效访问距离和地标不足的缺陷。

漂移、地速、寻风的影响:低空飞行风速小,但受地形影响大,变化快,规律难以掌握。所以在飞行中要根据地形等情况及时进行测量。

4.低空飞行是什么意思

I我从来都不是一个好脾气,这这就是我为什么我有你一半好。

从不承担不好的事情,愿意抵制负面情绪。

有一个

我开始了缓慢的低空飞行,没有人能阻止我。

我心情很不好。我从来都不是一个好脾气。

那这是你一半的理由。你我从未背负过任何不好的负担。

愿意抵制负面情绪,有一种东西叫无奈。

我可以除了迅速闭上眼睛,我什么也不做。

逃离那些命运,不是吗不是吗?

如果你不不要招惹,总会有一万个理由让你不开心。

怎么才能让我满意?我打破了天空。

我打破了这个基础,不管你喜不喜欢,我都打破了。

没有人能阻止我的坏心情,我抓住了云。

我淋雨了,我开始低速飞行。

没有人能阻止我,我的心情很糟糕。

我打破了天空,我打破了地面。

我打破了我的坏心情,不管你喜不喜欢。

我抓住了云,我抓住了雨。

我开始了缓慢的低空飞行,没有人能阻止我。

我沉重的坏心情。

5.低空旅游的不利条件

低空飞行俗称通用航空。其主要飞行任务包括航拍、灭火、喷药、旅游区观光等。培养一个通用航空飞行员大概需要30万,你只需要考取私人执照。

待遇相对不错,但和航空公司飞行员相比,还是有不小的差距。

6.空中旅游是什么意思

航班,空中旅行,飞行(名词)一段楼梯,奇思妙想(我可以t弄不明白为什么是这个意思)、逃(指鸟被吓跑.奇怪的表情)

7.低空旅游的经营范围

包括游乐园、摘园、民俗园、

等待钓鱼

8.低空的意思是什么

比喻跌到最低点。

低,现代汉语标准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作D,最早见于秦代篆书时代。的基本含义低地形或位置低于一般标准或平均水平,与高,比如低空低地;引申的意思是矮,比如身材矮小。

在日常使用中,低常用作形容词,表示质量差,如质量低。

9.低空旅游的形式有哪些

适用于训练、伞降、空投、侦察、突击、农林等作战。

另外:按飞行高度可分为超低空飞行(距地面100m以下,可用于农林作业、旅游、搜救、强攻和脱离敌区等。),

低空飞行(高度100-1000m,可用于训练、伞降、空投、侦察、强攻和农林作业等。),

空中飞行(海拔1000-7000米,可用于训练、巡逻、轰炸和航线飞行),

高空飞行(海拔7000—15000m,可用于训练、侦察、轰炸、拦截、巡逻和航线飞行),

高空飞行的飞机(高度大于15000米,可用于侦察、拦截等。)在大气层内飞行,飞行高度一般在30Km以内;火箭、导弹多在大气层飞行,运载火箭、弹道导弹在大气层内外飞行;宇宙飞船在大气层外的太空飞行。

根据飞行速度,有五种情况:

低速飞行(M0.3),

亚音速飞行(M=0.3~0.8),

跨音速飞行(M=0.8~1.4),

超音速飞行(M=1.4~5.0),

高超音速飞行(M5.0)。

中文名

低空飞行

外国名字

低空飞行

高度

1001000米

应用

训练,跳伞,侦察,突击,农业和林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s低空空域管理,规范低空空域管理,提高空域利用率,保障低空飞行安全、畅通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国美国的国情和军事形势以及通用航空的实际发展。

第二条低空空域是国家重要战略,其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适应发展、统筹规划、简化程序、灵活高效、权责明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工作,国家人工影响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是组织实施人民低空空域管理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适用于航空管理部门和低空空域使用者。

第五条监管评估制度国家空管委办公室组织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及时评估低空空城使用管理情况,监督空管运行和职能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保障低空空域管理运行规范有序。

第二章空域的分类和划定

第六条定义低空空域原则上是指全国真高1000米及以下的区域。在山区和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适当调整高度范围。

第七条分类低空空域按照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路分类。

管制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警告服务的空域。

监视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航空情报服务和警戒服务的空域。

报告空域是指为飞行活动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和预警服务,并根据用户提供航空信息服务的空域需求。

目视飞行航路是保证航空用户能飞到预定空域,飞行员能在目视条件下飞行的航路。

第八条划设原则低空空域的划设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保障能力、机场布局、环境保护、地形地貌等因素。并科学划定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路的范围。

第九条划设要求低空空域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空域的要求和航空器活动的特点,在相应区域划设。

控制空城。原则上只能在以下区域指定:1。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2.在边境地带我方一侧10公里以内;3.国家重点防空目标区域和重点防空目标周围5公里区域;4.终端(进近)控制区;5.军民航运输机场控制区(承担飞行保障任务且未划设机场控制区的场,以机场跑道中心为中心,沿跑道中心线方向,两端各25公里,两侧各10公里);6.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

报告空域。原则上只能位于以下区域:1。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10公里以内;2.不依赖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使用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等通用航空设备。并在半径5公里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文化体育、旅游、航拍广告等活动;3.运行相对固定、时间相对集中、对军事航空和民用运输航空飞行没有影响的通用航空飞行区域。所报空域不得划入空中禁区边缘外20公里以内,国家重点防空目标区域和重点防空目标边缘外10公里以内。

监视空域。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美国的报告空域被指定为监视空域。

目视飞行路线。根据监视空域或报告空域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管制空域内的目视飞行航路。

如果划定的管制空域与监视报告空域有交叉区域,交叉区域由管制空域控制。

第十条空域要素空域的划定应当明确空域名称、横向范围、纵向范围、接入方式、服务提供者和具体****等要素;目视飞行航路应明确飞行代码、航路方向、飞行高度等

第十二条申报和公布低空空域划设和调整方案,由空军空管部门报空管委办公室备案,通报民航管理部门,由民航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空域的进入和使用

第十三条进入管制空域航空用户使用管制空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飞行获得批准;配备飞机甚高频通信设备、高精度高度计、二次雷达应答机和广播自动相关监视设备(ADS-B);保持无线电在两个方向连续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持有目视飞行私用执照、运动执照和学生执照,仪表飞行私用执照。

第十四条航空用户使用监视空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飞行已经上报;装有甚高频通信设备和广播自动相关监视设备的飞机;没有钱和电保持双向畅通;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运动执照或者学生执照;空域飞行时,飞机空速不超过450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报告空域准入航空用户使用报告空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飞行已经报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至少应当持有运动执照或者学生执照;空域飞行时,飞机空速不超过450公里/小时

第十六条多类别空域准入航空活动涉及多类别低空空域的,按照最高准入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飞行方法管制空域内允许仪表飞行和目视飞行;在监视和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路只允许目视飞行。

第十八条空域类型调整低空空域实行动态管理,灵活使用。军事战备训练和应急任务需要低空空域时,监视和报告空域可调整为临时管制空域;遇有紧急情况、地方组织的重大活动、场禁止飞行活动等。可以临时调整低空空域的类型,适当放宽低空空域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空域调整部门空域类型调整由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负责,报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民航地区飞行情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如需长期调整空域类型,应按空域划设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空域调整时限临时管制空域的开放应当提前4小时,管制空域向临时监视或者临时报告空域的调整应当提前2小时,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之间的调整应当提前1小时确定并公布。临时空域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临时关闭权限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路通常不得关闭。确需临时关闭的,空域划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并通知相关民用、军用空管部门,由相应的民用航空飞行信息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飞行的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飞行申请飞行主要是指低空空域的通用航空飞行,其申请内容包括:航空用户名称、任务性质、机型、飞机数量、机长姓名、飞机呼号、通信方式、降落机场(降落点)、备降机场、使用的空域(航路)、飞行高度、预计飞行起止时间、执行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飞行受理通用航空飞行只向一个单位申报飞行。有飞行服务站的,通过飞行服务站接受飞行。未建飞行服务站的,飞行由军用和民用运输机场所在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受理

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之间的飞行,由机场根据飞行涉及的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由民航管制部门负责审批,并将飞行审批情况通报相关民航、军航管制部门。民用机场(含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与场、机场(通用飞机在场起飞时,由场委托附近的民用机场)之间的飞行,按照飞行涉及的区域和现行民航申报程序逐级上报,民航空管部门商有关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或空军空管部门审批,并将飞行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军民空管部门;场之间的飞行,按照飞行涉及的区域和现行军用航空申报程序执行。有关飞行管制区的主管部门或者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负责审批,并及时通知有关民用和军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场内和场外飞行审批

通用航空用户向飞行服务站、场、民用运输机场(飞行活动范围以民用机场为准)申请飞行,由接受飞行申请的单位向飞行管制区主管部门申报;飞行所涉及的区域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当经该部门审查批准;超出飞行控制区的,应当报飞行控制区主管部门批准;跨飞行控制区的飞行,由飞行控制区主管部门报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民航只需提供空管服务,由民航分级审批,并报相应的军队空管部门。飞行批准后,及时通知有关军民空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飞行审批时限飞行控制区内的飞行申请,应当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应当在起飞前2小时给予答复;超出飞行控制区的,应当在起飞前8小时提交,审批单位应当在起飞前6小时给予答复;超出飞行管制区的,应当在起飞前一天15:00前提出。审批单位应在起飞前一天18:00前给予答复。对于紧急航班,应在起飞前30分钟申请或在起飞时申请。审批单位应在起飞前10分钟或立即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飞行申报时限监视空域飞行,通航用户应当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受理单位申报,飞行受理单位应当在起飞前1小时申报;报告空域飞行,导航用户应当在起飞前一小时向飞行受理单位报告,飞行受理单位应当在起飞前30分钟报告;申报部门原则上应视为同意。如果没有,应当在起飞前15分钟通知飞行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飞行实施民用、军用空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审批意见组织飞行的申请和实施。对其他飞行确有影响的,由相应的民用和军用空管部门按照现行空管运行体制实施管制和调配。中国空军和民航局负责统计通用航空飞行审批和申请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信息保障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包括通信、导航、监测、监控、通信等

承担通用航空服务保障的飞行管制区和军民合用机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扩建设施设备,增加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飞行服务站人员培训飞行服务站人员由当地或者委托行业协会、运营公司根据职责配备。民航或受委托的行业协会负责飞行服务站人员的培训教材编写、能力评估、合格证书发放和后续在职教育。为提高证书管理的权威性,证书和执照由国家空管委统一制作,由民航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颁发。

第六章行业监管和违法飞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监督查处依据对违章飞行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非法飞行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行为。

(一)航空器机载设备不符合空域准入条件的;

(2)无飞行申请;

(三)未经批准飞行的;

(四)未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五)未按飞行的;

(六)不服从控制和指挥的;

(七)在管制空域内不执行目视飞行航线的飞行方法;

(八)擅自改变管制空域内的导航要素。

第三十四条[对非法飞行的处罚]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通用航空企业或者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半个月至三个月,责令飞行人员停飞三个月至六个月,暂扣飞行许可,并由相应地区空管协调委员会予以通报;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通用航空企业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经营许可3至6个月,封存航空器,责令飞行人员停飞6至12个月直至吊销飞行许可,并由国家空管委予以通报;

(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极其严重后果的,禁止涉事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从事一切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依照现行法律和执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民航局什么级别

问题一:中国民航属于什么单位 机场基本都是地方 *** 的,三大航归国资委管,空管归民航局管。还有那些小航空公司基本都是私有或与地方 *** 合营

问题二:民航是什么单位 民航单位主要包含三个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以及空管(空中交通管理)。他场统称为民航,但是工作性质完全不同,空管是属于国家公务员编制的,航空公司是属于企业编制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三:民航局是干什么的! 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或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职责(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 *** 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题四:民航局属于什么单位 以前为院直属机构 现在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是中国的民航管理机构

问题五:中国民航局公安局是什么单位 民航公安局行政隶属公安部,但业务管理和日常经费由民航局管理安排,办公地点和人员聘用耿都在民航局。主管全国民航干警和空警。

问题六:民航总局是什么行政级别的单位 中国民用航空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级别上比部委要低一级或者半级,其领导层的行政级别为副部级或者厅级。

问题七:郑州市民航局是什么单位?具体干什么?好进吗? 没有郑州市民航局这个单位啊。只有河南省民航管理局。需要参加公考,但这几年没招人了。

问题八:民航局事业单位的待遇怎么样 这么跟你说吧,民航局下属的司局级单位都需要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门槛有点高。下属单位中事业单位里面七个区的空管局应该是待遇最好的。你说的机关服务局、信息中心、档案馆都纳入公务员范畴,而且一般都要求有基层经验。

问题九:机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1,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

事业单位是以 *** 职能、公益服务龚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与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是其上级部门多为 ***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 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

从上可知道.国内大多数机场都属于事业单位,比如中国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就是国家民航总局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 主要是要从其归属来看.

3,员工的聘用方式各个机场不同职位各不相同. 具体看各个机场的招聘要求.

问题十:民航总局是部级单位吗? 中国民用航空局现归交通运输部管理,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3年12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现在仍为正部级,只是归交通部管理,实际工作中还是独立的。所以三大航相当于副部级的。

空管局属于国家编制吗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院机构改革方案和《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查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组织审查民航各类法规、规章制度,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承担总局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

拟定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飞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指导航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研究工作,发布航空安全信息;承担总局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技司

研究和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民航行业航线网络、机队建设、机场建设、科技开发和信息系统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及进口机电设备的申请;管理民航基建、技改和利用外资项目等工作;负责民航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四)财务司

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和财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宏观经济调节;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和专项基金;审核汇编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拟定航空运价和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财税政策;负责民航外债监管、协调;实施财会监督,维护国家投入民航资本的权益。

(五)人事教育司

指导民航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民航院校,组织和指导人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拟订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六)国际合作司

拟定发展国际和地区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办理有关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议的具体事务;办理民航企业与外国航空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工作;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办理民航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工作。

(七)运输司

拟定国内、国际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审核国际、国内航线和国内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机的申请,对民航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协调航班,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作业任务。

(八)飞行标准司

拟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营人(含在国内的外国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对飞行训练机构和设备进行合格审定;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对飞行人员身体条件进行合格审定。

(九)航空器适航司

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审核批准运营人维修系统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可安全运行状态,颁发适航指令并监督实施。

(十)机场司

拟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审核民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负责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和应急求援的行业管理;对民航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公安局

拟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行业空防安全;监督民航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方案,指导防范和处理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管理民航公安队伍,组织指导专机警卫和刑事侦察工作;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交通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

该局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四、人员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飞行师1名、总工程师1名和政治工作机构领导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治部与机关党委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民航纪律检查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所在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民用航空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为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成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进行技术研究并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三、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院参事室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空管局属于国家编制,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管理。其中,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新疆七大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哪些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