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修订)

2.气象预报是“只许州官放火”吗

3.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修改)

4.自媒体可以制作天气预报吗

5.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是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吗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规定_气象预警信息谁可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筹规划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通过组织开展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农业、水利、交通、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实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水利、农业、民航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以及相关部门。

预报可能同时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九条 传播预警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

(二)标明发布预警信号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及时、准确、完整传播。第十条 传播预警信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二)传播虚的预警信号;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预警信号传播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单位,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社会传播。第十二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以及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指数预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条件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重要天气报告、气象情报等公众气象信息;

(三)为社会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

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为市级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责任区域,负责为区县(自治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

对大风、暴雨、雷电、冰雹等突发性灾害天气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通报。

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应当准确、及时、主动。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为无偿服务。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属于内部资料。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决策性气象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九条 公众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市范围内的公众气象信息;

(二)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公众气象信息;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众气象信息、国外公众气象信息需要在本市媒体上传播的,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第十条 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的服务,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在公共媒体上传播。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结论和意见,可在各级气象台站组织的气象信息预测预报讨论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十三条 提供和发布气象信息必须使用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规范用语和规程,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主要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订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设置方案,报人民批准后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损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影响环境质量的气象预报以及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等,应当及时安排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台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后,应在电视屏幕显要位置设置气象预警标识。

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需要更改气象信息的播出时间,应当事先征得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第十六条 气象信息节目由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保证气象信息节目制作的质量。第十七条 电信、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

气象预报是“只许州官放火”吗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一条 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园林和林业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杭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修改)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除气象台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违者最高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不准个人发布气象预报的规定显然引发了争议,被视为“只许州官放火”。其实,这类规定在中国还有很多,如《防震减灾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这就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何只许做而不许民间做,这样才更有说服力。

1、在气象预测方面,的专业能力显然不是个人和民间组织所能比的,因此,一方技术手段获得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比个人的预报更科学。

2、由来组织预报可以避免信息的混乱,从而避免不实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例如,今年3月31日福建当地的微博转载“高颜值17级超强台风美莎克清明后影响福建”的消息,引发部分公众恐慌并改变出行,给人们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其实,公众最担心的是,天气预报一旦被官方垄断后,是否还会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和社会。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观察的。

自媒体可以制作天气预报吗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及其相关防御指南,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林水、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经信、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各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台(站)、、声讯、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的发布平台,以互联网发布、电视和应急广播插播、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全媒体形式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站)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1次,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的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第十一条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

农业、林水、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医院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制订并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三)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是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吗

不可以。根据查询《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显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不可以私自制作天气预报,只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因此自媒体不可以制作天气预报。

是的。2015年3月12日《气象预报发布于传播管理办法》发布,《办法》明确了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同时《办法》还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原则、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作出了规定。